扬州中瑞酒店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10-14人气:14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推进民主建设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二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内行使以下职权:


  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


  (一)审议建议权


  1.基本范围: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校长的工作报告及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年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其他学校有关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工作程序:


  (1)校长(学校行政)将需提交讨论的重大决策的目标、措施和依据等意向,向教代会、校工会通报,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收集信息。


  (2)在起草校长《工作报告》或决策方案期间,教代会、校工会向校长反馈信息,同时在决策方案形成过程中参与意见。


  (3)校长《工作报告》、方案(草案)形成后,在教代会预备会议召开一周前发给教代会成员。


  (4)将校长《工作报告》或决策方案,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审议。


  (5)校长根据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报告、方案(草案),作出决策。


  (6)教代会对已经审议通过的决策方案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权和审议决定权


  1.基本范围:审议通过校内教职工聘任制度或方案、校内奖惩制度、教职工工资分配方案、教职工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或方案。


  2.工作程序


  (1)学校行政和教代会、校工会在方案制定过程中应通过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了解群众意愿,在此基础上,对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使方案准确、合理、科学,符合学校实际和教职工的意愿。


  (2) 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方案,经教代会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审议。


  (4)教代会对方案和制度审议后,进行举手表决,作出相应的决议。


  (5)校长签发施行方案。


  (6)对有些一时难以把握或者教职工意见较多的方案,经过多数代表同意,可先试行,学校行政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改后,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由校长颁布实行。


  (三)评议监督权


  1.评议监督权的内容:


  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校长以及其他学校领导干部并对被评议者的奖惩提出建议意见。


  2.评议范围:


  主要是校级行政领导干部。


  (1)组织领导:教代会在工会领导下进行;


  (2)评议内容:主要是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3)评议原则:遵循党的干部政策,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地按程序评议干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干部的情况;


  (4)评议形式:被评议干部向教代会述职,在对被评议干部进行评议的基础上,然后采用书面测评形式进行评议。


  第三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和动员广大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推举产生,凡我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均可推举为代表。


  第五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大会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案。


  (三)对学校和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闭会期间由工会组织参加对学校有关工作的检查活动。


  第六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参加教代会活动,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经常听取并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维护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第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一)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校主要领导(也可扩大到中层主要负责人)。


  (二)特邀代表一般是学校领导、离退休教职工代表。


  (三)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列席或特邀代表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名。


  第四章 组织制度与工作机构


  第八条 教代会提案征集、处理制度。


  (一)教代会提案表由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小组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发给教职工代表,征集提案的起屹时间由提案组决定,并告示全体代表。


  (二)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


  (三)提案一般应由代表一人提出,两人以上附议才能成立。


  (四)提案处理和落实。


  1.提案审议。由教代会提案小组(工会)以提案表为依据,根据以下标准审议:(1)是否属于本校和教代会的职权范围;(2)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3)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符合以上三点要求,可视为合格,不合格的提案可以退回提案人并说明情况。


  2.提案登记。对审核合格的提案,学校有条件办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提案,应当给予立案;对提出的问题正确,但一时没有条件解决的,可向提案人作出解释,暂不立案;一些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可视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提案人。正式立案的提案,要整理分类登记造册。


  3)提案落实。大会闭会后,教代会提案小组(工会)将会同学校领导协商决定,将提案送到有关承办部门,并督促该部门制定实施计划和措施,立案的提案要将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通过各种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提案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


  5.教代会提案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承办部门对提案处理(落实)的情况。


  6.所有提案处理完毕之后,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应交工会存档备,并评选出最佳提案,由学校给予适当的奖励。


  7.提案小组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立案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汇报。


  第九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两次会议,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应通过一定的程序向各代表团说明原因。如遇重大问题时,经校党支部同意后,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并获得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和投票两种。


  第十一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充分听取广大教职工的意见,经校工会委员会报请校党支部同意后,提交教代会审议,最后在大会上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


  第一阶段:筹备阶段。主要确定议题、进行教代会预告和起草文件等。


  1.学校党政工在调查研究,明确指导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本次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2.大会的中心议题必须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心任务,针对学校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教职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确定。每次大会突出一、二个议题。


  3.大会召开前,学校工会对全校教职工进行教代会召开的预告。


  4.承担教代会筹备工作以工会委员会为主。


  5.校长负责起草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与文件,于大会一周前交教职工审阅。


  6.实施教代会报告制度(报上级教育工会)。


  第二阶段:开好预备会议,为大会召开做好思想和组织上的准备。


  1.通过大会主席团推荐名单


  (1)教代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由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及教师代表组成,教师代表占主席团人员30%以上。


  (2)主席团成员由教代会预备会议举手或投票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


  (3)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教代会大会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


  2.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大会中心议题和会议议程(草案)提交预备会议讨论通过。


  3.听取教代会筹备组关于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的报告,讨论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4.通过大会议题及议程。


  5.通过大会其他事项。


  第三阶段:召开正式会议


  1.校长做工作报告,或对工作报告及有关方案的修改补充情况加以说明。


  2.工会和有关专门工作小组可分别向大会汇报上次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提案小组作提案征集情况及落实情况的报告,其他一般性文件及预备会议上已统一的问题可书面报告。


  3.组织代表组继续讨论审议并通过校长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


  4.教代会正式会议可以安排一定时间大会发言,对校长工作报告和方案的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5.召开教代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和方案的意见;讨论通过有关部门问题的决议草案;讨论通过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换届)。


  6.宣布各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然后大会闭幕。


  7.闭幕后教代会秘书组做好大会总结,工会做好教代会资料规档工作,并将会议情况报上级工会。


  第四阶段:贯彻落实大会精神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幕期间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


  1.制定召开教代会方案,提出教代会的议题、议程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2.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报校党支部批准后公布实施。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工会委员会。